转自:嘉兴日报
■李英锋
近日,“在房产证上加名也可能无法分到房产”话题登上热搜,引发广泛讨论。自今年2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该司法解释强调,在离婚房产分割中,应以出资来源作为分割财产的基础,同时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离婚过错等因素,公平公正处理。
由于房产登记是房屋产权转移或确认的关键法律程序,近年来,不少男女在婚前或婚后为表达爱意、诚意,将一方所有的房产或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加上了另一方的名字。另外,也存在男女双方共同出资购房,而房产证只登记一方姓名的情况。
房产证加不加名,有可能使男女双方出现隔阂,导致恋爱关系终止,导致婚约解除。如果夫妻离婚,房产证上的名字也容易引发财产分割纠纷。而翟欣欣案等案例告诉我们,有少数人刻意利用婚恋关系中另一方的爱意或信任,以要求对方给房产加名或将房产单独登记在己方名下等方式,处心积虑算计对方的房产,这一现象值得警惕。
房产证加名既可能涉及赠与问题,也可能涉及夫妻财产共有问题,具有一定的复杂性。《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瞄准司法实践中的多发问题、疑难问题,作出不唯“名”而唯“资”并兼顾多种因素的房产确权、分配原则,给处理婚姻关系中的房产纠纷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指南。
上述司法解释分别明确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购置房屋由一方父母全额出资、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出资时有赠与合同约定以及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形下的房产确权规则,既尊重了意思自治原则,也尊重了出资方的利益。而针对在婚前或婚后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的情形,司法解释首先尊重双方对房产归属或分割的协商权利,规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人民法院综合多重因素,可根据当事人诉求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或给予方所有,并确定相应的补偿数额,其中最大的亮点在于,对因短暂婚姻获取大额财物的行为表达了否定性态度。如果给予方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存在欺诈、胁迫、对给予方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等情形,有权请求法院撤销房产加名行为。
房产证加名不等于房产加权,更好地保障了出资方的权益,也充分保障了夫妻在婚姻关系中因为共同生活、家庭贡献等因素形成的权益,体现了公平原则,有助于引导社会减少对房产证加名的关注和争议,引导人们以积极健康的心态投入到婚姻家庭生活中,引导婚姻去功利化,回归本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