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大伟
案情回顾
赵某与侯某2021年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约定,女儿小甲由侯某抚养,赵某每月支付6000元抚养费。赵某202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称其经济情况不断恶化,收入明显降低,且另有与案外人生育的女儿小乙需要抚养,主张降低抚养费至每月1000元。对此,侯某并不同意,称离婚时小乙已出生,赵某明确知悉自身需承担非婚生子女的法定抚养义务,且赵某在离婚时分得价值约600万元的房屋,却在具备履行能力的情况下,长期拒不支付约定的抚养费。法院最终驳回了赵某的诉讼请求。
法律提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本案中,赵某与侯某调解离婚时,约定了小甲的抚养费标准,同时解除了双方的婚姻关系,应对双方产生约束力,如无特殊情况及必要,双方均应遵照调解书的约定履行。赵某虽称其收入降低,但并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佐证,且考虑到其正值壮年,可以通过劳动为自己及子女创造更加美好的生活。侯某作为直接抚养小甲一方,付出要远高于赵某,因此法院最终对赵某主张已无力负担约定之抚养费并要求降低抚养费标准的意见,不予支持。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抚养费的实际给付以父母具有负担能力为前提,父母在特定情况下享有减少抚养费的请求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第四十九条及第五十八条的相关规定,通常情况下,父母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可适当降低负担比例:(1)收入明显减少;(2)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定数额给付子女抚养费的;(3)因违法犯罪被监禁,失去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又有经济来源的,则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需要注意的是,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减少或中止给付抚养费后,一旦恢复甚至超过原有的抚养能力,子女仍有权要求恢复至原定的抚养费数额,甚至要求增加抚养费。
离婚协议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的特征,属于涉及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一揽子协议”。离婚协议中抚养费设置的目的是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抚养费数额的多少直接关乎未成年人的切身利益。无论减少抚养费请求是否存在合理性,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首先要遵循的就是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
法官提示,作为父母双方,应站在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友好协商抚养费事宜,履行好为人父母的职责,共同守护孩子的健康成长,为孩子营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作者单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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