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楠)永定河应建立流域山洪沟道名录并动态调整更新。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北京市永定河保护条例》。作为第一部京津冀流域协同立法,该条例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提高防洪能力,条例提出了一系列永定河防洪减灾规定。例如,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倾倒垃圾、渣土,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禁止在行洪河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
市水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区人民政府建立并动态调整更新流域山洪沟道名录,定期开展永定河山洪灾害专项调查评价。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山洪灾害防御预案,明确山洪沟道管护责任人和管护措施,定期排查整治风险隐患,采取措施对泥石流易发区、矿山采空区和存在山体滑坡、崩塌隐患的区域及时进行治理。
进入汛期,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做好河道堤防巡查,开展雨情、水情、险情、灾情的监测预报,按照职责和权限及时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交通管制、旅游景区关闭、人员避险转移等措施。
市、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雨情、水情、险情、灾情信息作出趋势预测和综合研判,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下达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命令。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严格执行转移命令,及时转移受威胁人员。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命令,不得拒绝、拖延、干扰、阻挠转移工作。拒不转移、转移后擅自返回或者隐瞒谎报行程未真正实施转移,经劝导或者警告后仍拒不转移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必要措施将其带离受威胁区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